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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人的性行为属常态还是变态,有时较难区分。这时,主要是看它的发展程度如何。
譬如说,男女在性生活时,有相互轻咬现象,这叫“情咬”,是正常的;如果一定要把对方咬出血来,甚至咬下一块肉来,就属变态了。再如,“睹物思人”是一种正常现象,可是如果丢开人单纯恋物,甚至如痴如醉,就是“恋物癖”了,这就属于性变态的范围了。
性惩罚程度轻微者不属于性变态。例如,夫妻之间,因吵嘴而一方拒绝与另一方过性生活。当然,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。在夫妻之间,性交是感情和肉体相互交融的一件十分快乐的事情,如果做得好,双方均可得到极大的满足,这会大大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。反之,双方都会受到伤害。夫妻性惩罚没有真正的赢家。调查发现,女性性犯罪的动机,15%是为了性报复。她们往往由于受过男性的玩弄和伤害,于是认为天下没有好男人,发誓要对男人实行惩罚与报复,于是主动勾引男人,然后在性交过程中对男方实行肉体上的伤害,或设法使男方痛苦,让男方身败名裂。这种心理和做法属于变态行为。
由此可见,为发泄一时的不满情绪而进行性惩罚,但不伤害对方身体,属于常态;如果惩罚过度,造成对方身体上的伤害,就是变态行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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